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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实行指导价

  来源:工人日报   时间:2024-6-13 9:55

  本报讯(记者黄仕强)近日,重庆市新修订的《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实施。该《办法》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现行的政府指导价、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,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一种价格管理形式,并明确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,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。

  所谓“前期物业”指的是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《物业管理合同》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。由于业主无法参与前期物业选聘,前期物业费一直存在“任性定价”“物业费过高”等乱象。有了政府指导价,“任意定价”行为将大大减少。

  据了解,《办法》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现行政策,旨在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,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,抑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合理上涨,维护业主、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促进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。

  业内人士分析,与原政策相较,《办法》调整了价格管理形式、改革了超最高等级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、制定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等。这些调整不仅加强了政府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,也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,将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,提升城市整体居住环境质量。

  记者注意到,针对超最高等级服务的住宅项目,原政策规定,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最高等级提供服务的,由经营者自主定价。《办法》则规定,确需超过《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》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,需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认定其超等级服务方案,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,并作为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。

  与此同时,《办法》还减少了企业义务。原政策规定,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。新政策取消了这一规定。

  《办法》的适用对象为《办法》实施后,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。《办法》实施时,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,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,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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